1.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4及29條,學員完成訓練後,核發結業證書獲期滿證明;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1/5以上者,應予以退訓;受訓學員請假時數超過3小時或曠課者,應補足全部訓練課程。
2.參加堆高機、固定(移動)式起重機等課程,於訓練期滿後,由中心協助報名技能檢定(報名表及報名費,由學員自行支付),經學、術科測驗合格,核發技術士證。
3.參加管理職類:甲、乙、丙種業務主管及缺氧、有機溶劑、特化、粉塵、屋頂、露天開挖、擋土支撐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初訓者,本中心報名電腦測驗(首次報名費310元,由本中心支付;後續參加補考學員,均由學員自行繳交),測驗合格者,由核發結業證書。
4.參加在職訓練課程者,於訓練期滿後,由中心核發訓練證明。